《徐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
2022-07-07 來源:環球破碎機網

   徐州市人大常委會就《徐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該條例適用于徐州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源頭減量、收集、貯存、運輸、利用、消納處置等處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徐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建筑垃圾管理,保護和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源頭減量、收集、貯存、運輸、利用、消納處置等處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處理原則】建筑垃圾處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理責任”的原則,構建統籌規劃、屬地負責、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分類處理、全程監管的管理體系。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縣(市)、銅山區、賈汪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包括源頭減量、分類處理、消納設施和場所布局及建設等在內的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分類處理、再生產品使用、考核評價等制度,保障建筑垃圾管理的資金投入。
 
  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徐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徐州淮海國際港務區相關管理機構等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建筑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職責做好轄區內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和檢查考核,對建筑垃圾全過程處理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對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建設項目建筑垃圾源頭減量措施實施監督管理,并對監督檢查時發現建筑垃圾違法行為,及時處理或者移交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理。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信用管理】建筑垃圾管理實行信用管理制度。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信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信息歸集到本市信用信息平臺,并依法對失信主體采取懲戒措施。
 
  第七條【信息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覆蓋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全過程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并與相關部門、建筑垃圾利用企業實現信息共享。
 
  第八條【分類制度】本市實行建筑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生活垃圾、污泥、疏浚底泥、工業垃圾和危險廢物等混入建筑垃圾。
 
  第九條【工作規劃】市、縣(市)、銅山區、賈汪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編制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應當明確建筑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的布局、用地、規模、服務范圍、建設時序,統籌建筑垃圾利用和消納處置,推動建筑垃圾循環利用產業園區建設等。
 
  第十條【建設計劃】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編制本區域建筑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建設年度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設置消納處置設施、場所的規定】設置建筑垃圾消納處置設施、場所應當經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后,依法向其他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消納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定】建筑垃圾消納處置設施、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信c處理建筑垃圾規模相適應的分類、分揀和作業場地;(二)設置封閉圍擋、視頻監控等設施,硬化出入口道路;(三)配備稱重、攤鋪、碾壓、防滲、消殺、照明、消防、降塵、排水以及車輛沖洗等設施設備;(四)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ㄎ澹┯蟹鈭鼍G化、復墾或者平整方案;
 
 ?。┓?、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禁止關閉、閑置處理設施、場所】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建筑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停止使用三十日前向市、縣(市)、銅山區、賈汪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后核準。
 
  第十四條【源頭減量】本市推廣綠色設計、綠色施工及裝配式建筑、全裝修房等,促進建筑垃圾的源頭減量。
 
  第十五條【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并于施工開始十五日前報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內容包括:
 
 ?。ㄒ唬┙ㄔO工程基本信息,建筑垃圾種類、數量和清運工期;(二)建筑垃圾就地利用、資源化利用、消納處置的類型、數量以及場所并附與相關單位簽訂的書面協議;(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建筑垃圾運輸單位以及車輛數量、號牌,并附與運輸單位簽訂的書面協議;(四)污染防治措施;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建筑垃圾處理方案符合第一款規定的,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備案收訖;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糾正、補正的材料。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已備案的建筑垃圾處理方案的主要內容。
 
  第十六條【建筑垃圾分揀清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分揀、組織清運建筑垃圾,不得將其他垃圾混入建筑垃圾貯存、清運。
 
  第十七條【建筑垃圾貯存】施工單位確需貯存建筑垃圾的,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交通安全、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并不得影響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八條【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本市實行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制度。
 
  住宅小區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實施物業管理的,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人。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經營場所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單位為責任人。
 
  第十九條【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義務】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鞔_裝修垃圾投放規范、投放時間、投放地點、監督投訴方式等事項;(二)督促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投放,勸阻、制止違法投放行為。對不聽勸阻的,及時報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理;(三)按照規定設置裝修垃圾貯存設施或場所,并保持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第二十條【裝修垃圾投放處理要求】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投放裝修垃圾:
 
 ?。ㄒ唬⒀b修垃圾分類裝袋、捆綁;
 
 ?。ǘ┎坏脤⒀b修垃圾混入其他垃圾;
 
 ?。ㄈ⒀b修垃圾及時堆放到管理責任人確定的貯存設施、場所。
 
  裝修垃圾由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委托經核準的運輸單位運輸。
 
  第二十一條【運輸管理】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將依法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名錄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二十二條【分類處理】施工單位、綜合利用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及下列要求,對建筑垃圾進行分類處理:
 
 ?。ㄒ唬┕こ淘?,采取工程回填、坑修復、堆山造景、低洼填平等方式處理;(二)工程泥漿,經沉淀、晾曬、脫水干化或者進入泥漿預處理設施進行預處理;(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交由綜合利用企業進行利用。
 
  依照前款規定確實無法利用的,施工單位、綜合利用企業應當交由消納處置設施、場所進行處置。
 
  第二十三條【綜合利用企業運營規定】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企業處理建筑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谧鳂I區域內按照設計方案、相關標準堆放建筑垃圾,不得超高超量堆放,嚴格落實建筑垃圾分類、安全防護、水土保持、揚塵防治、消防安全等管理措施;(二)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生產及產出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產業政策、建材革新的有關規定及產品質量標準,不得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垃圾作為產品主要原料,不得采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生產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
 
  第二十四條【消納處置設施、場所規定】建筑垃圾消納處置設施、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媒邮丈罾?、污泥、疏浚底泥、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等;(二)保持設備、設施完好;
 
 ?。ㄈ┙⑴_帳,核對建筑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四)落實環境保護、消防、安全、市容環衛、揚塵防治等措施;(五)公示服務內容、標準、投訴電話等信息。
 
  設置期限屆滿或經批準關閉、閑置、拆除消納處置設施、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清場,按照復墾、平整方案清理場地。
 
  第二十五條【政策扶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環境衛生、交通運輸、水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推廣使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辦法以及使用比例,并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在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使用比例。
 
  財政性資金以及國有單位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在符合設計要求及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應當優先選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鼓勵建筑工程、道路工程的建設單位在滿足使用功能或者規范要求的前提下,選用處理后的建筑垃圾作為路基墊層填料。
 
  第二十六條【行政處罰權委托】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在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ㄒ唬╇S意傾倒、拋撒、堆放建筑垃圾的,或者將生活垃圾、污泥、疏浚底泥、工業垃圾和危險廢物等混入建筑垃圾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運輸等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他單位和生產經營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二)擅自設置建筑垃圾消納處置設施、場所的,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建筑垃圾處理設施、場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四)施工單位未在施工現場公示已備案的建筑垃圾處理方案的主要內容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五)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未按規定設置裝修垃圾貯存設施或場所的,采取補救措施,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六)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和個人未遵守投放要求的,對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七)將裝修垃圾交由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或個人運輸,對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裝修垃圾產生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八)施工單位、綜合利用企業未按照相關標準及要求,對建筑垃圾進行分類處理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九)綜合利用企業未遵守相關管理措施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十)違反消納處置設施、場所規定,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用語含義】本條例下列用語含義:
 
 ?。ㄒ唬┙ㄖ?,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物。
 
 ?。ǘ┙ㄔO工程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實施施工許可管理的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
 
 ?。ㄈ┭b修垃圾,是指不實施施工許可管理的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
 
 ?。ㄋ模┵A存,是指將建筑垃圾臨時置于特定設施或者場所中的活動。
 
 ?。ㄎ澹├?,是指從建筑垃圾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
 
 ?。┫{處置,是指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尾渣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的消納場所進行填埋的處理方式。
 
 ?。ㄆ撸┨幚碓O施、場所,包括收集、貯存、消納處置設施、場所。
 
  第二十九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王子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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